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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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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陶世龙(载《中国科技论坛》2002年11月号“科普法”笔谈) 为普及科学和技术立法,堪称创举。此举表明我国致力于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决心,许多从事和热心科普的人们由此得到鼓舞,期待中国的科普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,是完全可以理解的。 不过,我以为事情还不那么简单,因为有了法,未必都依;如有人违法,还得有人去发现和执法,谁来执行?特别是这科学技术普及法(以下简称“科普法”)无有范例,如何执行,肯定还会有不少争议。 有些规定是具体明确的,比较好办,如不少人提到的:保障科普经费落实到位,支持科普场馆等设施建设,发挥其科普功能;鼓励设立科普基金和捐赠科普事业;表彰、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等等。至少像“全国大约有200座科技馆,其中多数名不副实,拥有常设科普展览的科技馆仅30多座,相当一部分科技馆存在功能薄弱、场地被挤占挪用”这种情况(2002/7/29网站中国科普,多数科普馆形同虚设),应该能够用法律去纠正了。 但是,何为传播科学精神?何为伪科学?乃至何为科普?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并不是都已明确,而这恰恰应该是科普法的核心。 譬如有的科普图书中说植物也有感情,有人指出这是伪科学,但作者和编者说不是;还有一本书《美梦还是噩梦》,有人说是在宣扬伪科学,有人说是好书,争论得更热闹。乃至“科普”这个名词及其观念,也有人认为已经过时,需要“进行反思、批判甚至是理念的重建”,湖南省娄底市科协一位成员还提出过将《科学技术普及法》改为《科学文化普及法》的具体建议(2002年2月25日中国人大新闻)。现在立了法,用词可能统一了,但认识未必能统一,不同的人对法律中的条文、词语,还会有各自的解释。 有些概念上的问题可以在科普的实践中去求得解决,但是在伪科学的问题上可是含糊不得。科普法明文规定“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,反对和抵制伪科学。”如果假借科普的名义,传播伪科学,就是违法了;而如何确定其违法,显然就不是几篇批评文章所能确定的,那么有谁来评判呢?按法制的精神,出现争端,最后还得依法解决,因此司法部门也应有这方面的准备,否则官司打的可能没完没了,伪科学仍可能泛滥成灾。* 再有,我以为伪科学的传播者,不少人是认识不清,思想问题只能从思想上解决,推行科普法,恐怕很大的工作还是在教育,那么这些事该谁来做,如何做?现在宣扬伪科学的东西天天有,有的还是作为科普在那里流通,但是出来纠正的人似乎不多,有那么几位,而也就被戴上了“判官”“恶人”这些帽子,到现在还在挨骂。个人挨骂并不要紧,问题是有些明明是错的、假的东西,打着科学的旗号在那里招摇撞骗,但是出来过问的人不多,有点像最近报道出来的:坏人在车厢里强奸妇女,周围的人却袖手旁观。海外有个年轻人方舟子倒是干了不少,骂他的人也不少,但也有人称赞他为“少侠”,历史告诉我们,事情闹到由侠客来干预,就是法治不行之故,现在有了法,希望不再是个人行为,而是运用科普法使我们的科普事业健康发展。 我注意到,中国科协的领导人一再强调了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力军,有此甘当重任的精神很好,但是不是真的能成为主力军,还得看行动,我以为科协及其所属团体,如真能把科技工作者团结起来做科普,那当然是巨大的力量,但如不是这样,靠的就是科协机构本身的人力物力,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,甚至可能成个空架子。 我觉得还应该看到,按照科普法,科协不过是社会力量中的主要力量,而做科普工作的不仅是社会力量,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都要做。不错,过去的科普工作科协是做的比较多,那是其他方面参与得还不够。而即使在那时,如在普及地质科学方面,那时的地质矿产部对科普的投入便比科协在这方面的投入多,所属的地质博物馆,主要在做科普。 我还一直认为,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,包括科学知识、科学方法的传授,科学精神的培养,主要的渠道应该是学校,特别是中小学。事实上他们有一支庞大的教师队伍,天天都在做,不仅有自然和科学方面的课程,今年的语文课本也已收入了一定的科普作品,青少年的课外科普活动,一般也是围绕课堂教学来进行为好。 正如《中国教育报》在学习贯彻《科普法》座谈会综述中说的: 从世界范围来看,发达国家把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放到了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位置。英国政府1991年发布的法令中,对全国学校课程中的科学课程确定了科学探究等4个目标。美国科学促进会从1985年起,进行致力于全美中小学全面普及科技教育的长远计划——2061计划,其口号是“让每个美国人都成为科学家”。这一计划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,成为美国基层科技教育改革的主旋律。(2002年7月12日第7版科普有法可依促提综合国力) 我住在加拿大快十年了,我的第三代就在这里上小学又上中学,他们就是主要通过学校接受科学。当然,科协确实也可以起到主要作用,上面那报道中的“美国科学促进会”大体上就相当中国科协,他们提出了计划,而办成这些事自然还得靠众多的学校。因此确实如中国科协张玉台副主席所说:“科普工作量大面广,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可能包揽,必须加强合作。”(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提高公众科学素质,光明日报) *2002年8月2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、教科文卫委员会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的《学习宣传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〉座谈会》上指出:“科学技术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普法确定的原则,研究制定科普法实施办法。各地也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,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,已制定的,应根据科普法进行适当修改;”。彭珮云指出:抓紧制定科普法配套法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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